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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檢操作指南 首先我們提供一份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excerpt …
機動車安檢操作指南
首先我們提供一份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圖》,這里的流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環(huán)境做適當調整。
從流程圖我們得知,機動車安檢從車輛預檢開始,預檢的內容有哪些呢?
此外還需注意兩點:
① 送檢機動車的交通違法需處理完畢
② 對于掛車,部分地區(qū)要求提供車船使用稅的完稅證明
這些是我們安檢機構的預檢工作,更需要我們安檢機構大力宣傳普及這些知識,讓車主了解車輛送檢前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避免多跑冤枉路。
好,預檢通過后,我們正式開安檢——
1、聯(lián)網查詢
利用機動車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等聯(lián)網信息系統(tǒng)查詢送檢機動車是否發(fā)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是否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送檢機動車狀態(tài)是否異常、是否有因安全缺陷召回等情形,并按GB389006.1 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6.1
6.1聯(lián)網查詢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和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聯(lián)網查詢送檢機動車事故、違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對發(fā)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人工檢驗時應重點檢查損傷部位和損傷情況,屬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內的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檢驗項目增加底盤動態(tài)檢驗、車輛底盤部件檢查;
b)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應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c)對送檢機動車狀態(tài)為“被盜搶”“注銷”“達到報廢標準”“事故逃逸”“鎖定”情形的,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d)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達到召回計劃實施周期而未實施召回的,應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進行召回處置。
2、車輛唯一性檢查
送檢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目視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車輛外形(對國產機動車)是否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一致。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目視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分類、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外形是否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或機動車登記信息,下同)一致,確定車輛的唯一性。各項目具體檢驗方法如下:項目一:號牌號碼和分類
目視檢查。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分類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或機動車登記信息,下同)是否一致。
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時,清晰顯示前號牌(摩托車產品除外),在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時清晰顯示后號牌。
項目二:車輛品牌和型號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和型號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是否一致。
項目三: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
目視檢查。
目視難以清晰辨別時使用內窺鏡等工具。注冊登記安 全檢驗時應拓印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應使用檢驗PDA拍攝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
大中型客車、 重中型貨車、重中型掛車應使用 PDA 由近及遠(從只有車輛識別代號逐步顯示整輛車進而展示車輛前部區(qū)域)拍攝車輛識別代號視頻,視頻應能清晰(達到高清)顯示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區(qū)域情況以及車輛前部特征等;
有條件時使用 VIN 碼信息讀取儀器采集、比對車載 ECU 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有疑問(檢查中質疑存在鑿改、挖補、打磨、墊片、重新涂漆情形)時,可采用金屬探傷儀、油漆層微量厚度檢驗儀等儀器設備。
車輛識別代號拍照要求為能清晰顯示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對于無法清晰拍攝的機動車,允許拍攝車輛識別代號的拓印膜。
(1)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作為車輛的身份重要標識,檢驗機構應該高度重視此項檢驗工作。檢驗人員要掌握車輛識別代號相關知識,熟悉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字體等特征,快速識別 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墊片、擅自重新打刻等異?,F(xiàn)象, 有疑問的,可采用金屬探傷儀、油漆層微量厚度檢驗儀等儀器設備進 一步檢查核實。
(2)根據GB 389007.3 的規(guī)定,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掃描照片,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保存 車輛識別代號照片。
(3)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xiàn)象”的,按照GB 389007.2.3“異常情形處置”執(zhí)行。
(4)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表面嚴重銹蝕等情況,導致無法有效確認車輛唯一性的,應告之車主至車輛管理部門 申請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檢驗機構拍照留存。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7.2.3、 7.3
7.2.3異常情形處置
7.2.3.1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有拼裝、非法改裝、被盜搶、走私嫌疑時,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該送檢機動車的相關信息,拍照、錄像固定證據,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上報,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7.2.3.2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的車輛特征參數、安全裝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時,應拍照、錄像固定證據,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信息,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上報。
7.2.3.3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空車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結合允許加裝的部件(如: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起重尾板等)、維修情況、隨車工具等開展重點核查;有非法改裝嫌疑的,按照本標準7.2.3.1的規(guī)定處理。
7.3 資料存檔
檢驗機構應保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見附錄H)、《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儀器設備檢驗部分)》(見附錄I)、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掃描照片,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照片)等資料。
項目四: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如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因發(fā)動機覆蓋件不易拆卸或由于發(fā)動機安裝于車輛后 發(fā)動機打刻的發(fā)動機號從車輛上部觀察不到),只查看發(fā)動機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標有發(fā)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如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且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的發(fā)動機/驅動電機標識缺 失的,使用內窺鏡等工具進一步確認。
除掛車外的其他機動車在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拍照時,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發(fā)現(xiàn)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且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的發(fā)動機/驅動電機標識缺失無法拍攝的,應記錄在檢驗表中。
項目五: 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車輛外形(不包括車輛顏色)與《公告》是否一致(對國產機動車)。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照片是否一致。
車輛左前方斜視 45°、車輛右后方斜視 45°拍照時能清晰顯示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 注意事項
(1)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作為車輛的身份重要標識,檢驗機構應該高度重視此項檢驗工作。檢驗人員要掌握車輛識別代號相關知識,熟悉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字體等特征,快速識別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墊片、擅自重新打刻等異常現(xiàn)象,有疑問的,可采用金屬探傷儀、油漆層微量厚度檢驗儀等儀器設備進一步檢查核實。
(2)根據GB398007.3 的規(guī)定,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掃描照片,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照片。
(3)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xiàn)象”的,按照GB39800 7.2.3“異常情形處置”執(zhí)行。
(4)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表面嚴重銹蝕等情況,導致無法有效確認車輛唯一性的,應告之車主至車輛管理部門申請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檢驗機構拍照留存。
(5)GA 1186—201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表 C.3 中發(fā)動機號碼拍照的要求為:對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車輛能清晰顯示發(fā)動機編號或柔性標簽。本標準中規(guī)定對在用機動車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且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的發(fā)動機/驅動電機標識缺失無法拍攝的,應記錄在檢驗表中。
3、車輛特征參數檢查
特征參數的檢查包括:外廓尺寸、軸距、核定載人數和座椅布置、欄板高度、懸架、客車出口、客車乘客通道和引道、貨廂/罐體情況等,各項目具體檢驗方法如下:
項目一:外廓尺寸
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重中型貨車、重中型專項作業(yè)車、重中型掛車應使用符合標準的自動測量裝置,見GB38900附錄B。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的規(guī)定。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外廓尺寸數值為基準檢查測量結果是否符合規(guī)定。
在外廓尺寸測量時拍攝的照片,一張應能清晰顯示車輛前部照片并且顯示車輛的前號牌號碼,另一張側面照片能看清車輛側面輪廓。視頻應能清晰的觀察到檢測全過程。
項目二:軸距
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有條件時可使用自動測量裝置。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的規(guī)定。
項目三:核定載人數和座椅布置
目視檢查。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目測座椅寬度、深度及駕駛室內部寬度等參數偏小或載客汽車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異常的,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是否符合GB7258—2017、《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的規(guī)定;機動車的座椅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7、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機動車的座位(鋪位)數是否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檢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是否有改裝情形。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廂內部拍照”的具體要求。
注意事項:對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廠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qū)的客車且核定乘員數大于 56 人及以上的客車,檢查時要重點核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應無改裝情形等。根據 GB 7258—2017 的規(guī)定,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廠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qū)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 56 人。
項目四:欄板高度
用鋼尺等長度測量工具對貨車、掛車的欄板(含蓋)高度測量。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欄板(含蓋)高度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駕駛室兩側噴涂的欄板高度數值的規(guī)定。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欄板(含蓋)高度是否符合機動車登記信息、駕駛室兩側噴涂的欄板(含蓋)高度數值的規(guī)定。
項目五:懸架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貨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專項作業(yè)車的后軸鋼板彈簧片數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進行的規(guī)定,重點檢查有無明顯“增寬、增厚”情形。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貨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專項作業(yè)車的后軸鋼板彈簧片數是否符合機動車登記信息的規(guī)定,重點檢查有無明顯“增寬、增厚”情形。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懸架拍照”的具體要求。
項目六:客車出口
目視檢查。目測尺寸偏小的,使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相關尺寸。例如: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應急控制器附近是否標有清晰的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0mm符號或字樣注明操作方法;客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其洞口是否可接納一個面積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檢驗機構應重視客車出口的檢查,必要時可開啟檢驗。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的具體要求。
項目七:客車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視檢查。
目測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時,使用通道、 引道測量裝置檢查。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廂內部拍照”的具體要求。
項目八:貨廂/罐體
目視檢查。
目測貨廂/罐體有超長、超寬、超高嫌疑時,使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相關尺寸。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重點查看是否有“加高、加長、加寬貨廂”“拆除廂式貨車頂蓋”“拆除倉柵式貨車頂棚桿”“換裝大尺寸罐體”等非法改裝情形。
貨廂照片應符合“車廂內部拍照”的具體要求。罐體照片應符合“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的具體要求。
4、車輛外觀檢查
車輛外觀檢查主要采用目視和操作的檢查方法,并采用檢驗智能終端(PDA)等設備拍攝檢驗照片。對封閉式貨廂的貨車(如廂式貨車、封閉式貨車等)、掛車應打開車廂門檢查。目測有疑問時,使用透光率計、鋼尺、手錘、鐵鉤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測量相關參數。各項目具體檢驗方法如下:
項目一:車身外觀
目視檢查。對封閉式貨廂的貨車、掛車應打開車廂門檢查。對客車、貨車,操作檢查前風窗玻璃刮水器。目測車窗玻璃可見光透射比、車身尺寸(包含車體周正要求、車外頂行李架長度、安全架要求)等參數有疑問時,使用透光率計、鋼直尺、鋼卷尺等工具測量相關參數。對大型客車、重中型貨車、重中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重中型掛車,在平整場地上使用鋼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內,測量第一軸和最后軸(對掛車僅測最后軸)上方的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
重點檢查保險杠、后視鏡、下視鏡、車窗玻璃、車體周正、車身外部尖銳凸起物、車身銹蝕破損、車身標識廣告等。
根據具體車型檢查貨廂固定、危險品罐車傾覆保護裝置、車外頂行李架、廣角后視鏡、補盲后視鏡、前下視鏡、教練車輔助后視鏡、載貨部分違規(guī)的可伸縮結構、載貨部分違規(guī)設置乘客座椅、固定集裝箱箱體鎖止機構、自行加裝部件、三輪汽車及摩托車車身外觀等。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還需重點檢查商標或廠標、貨廂安全架、廂式貨車與貨箱車窗設置、傾覆保護裝置、前后保險杠、正三輪摩托車轉向系、新能源汽車充電接口等。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的具體要求。
此外還需注意兩點:
① 送檢機動車的交通違法需處理完畢
② 對于掛車,部分地區(qū)要求提供車船使用稅的完稅證明
這些是我們安檢機構的預檢工作,更需要我們安檢機構大力宣傳普及這些知識,讓車主了解車輛送檢前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避免多跑冤枉路。
好,預檢通過后,我們正式開安檢——
1、聯(lián)網查詢
利用機動車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等聯(lián)網信息系統(tǒng)查詢送檢機動車是否發(fā)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是否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送檢機動車狀態(tài)是否異常、是否有因安全缺陷召回等情形,并按GB389006.1 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6.1
6.1聯(lián)網查詢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和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聯(lián)網查詢送檢機動車事故、違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對發(fā)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人工檢驗時應重點檢查損傷部位和損傷情況,屬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內的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檢驗項目增加底盤動態(tài)檢驗、車輛底盤部件檢查;
b)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應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c)對送檢機動車狀態(tài)為“被盜搶”“注銷”“達到報廢標準”“事故逃逸”“鎖定”情形的,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d)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達到召回計劃實施周期而未實施召回的,應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進行召回處置。
2、車輛唯一性檢查
送檢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目視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車輛外形(對國產機動車)是否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一致。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目視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分類、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外形是否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或機動車登記信息,下同)一致,確定車輛的唯一性。各項目具體檢驗方法如下:項目一:號牌號碼和分類
目視檢查。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分類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或機動車登記信息,下同)是否一致。
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時,清晰顯示前號牌(摩托車產品除外),在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時清晰顯示后號牌。
項目二:車輛品牌和型號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和型號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是否一致。
項目三: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
目視檢查。
目視難以清晰辨別時使用內窺鏡等工具。注冊登記安 全檢驗時應拓印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應使用檢驗PDA拍攝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
大中型客車、 重中型貨車、重中型掛車應使用 PDA 由近及遠(從只有車輛識別代號逐步顯示整輛車進而展示車輛前部區(qū)域)拍攝車輛識別代號視頻,視頻應能清晰(達到高清)顯示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區(qū)域情況以及車輛前部特征等;
有條件時使用 VIN 碼信息讀取儀器采集、比對車載 ECU 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有疑問(檢查中質疑存在鑿改、挖補、打磨、墊片、重新涂漆情形)時,可采用金屬探傷儀、油漆層微量厚度檢驗儀等儀器設備。
車輛識別代號拍照要求為能清晰顯示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對于無法清晰拍攝的機動車,允許拍攝車輛識別代號的拓印膜。
(1)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作為車輛的身份重要標識,檢驗機構應該高度重視此項檢驗工作。檢驗人員要掌握車輛識別代號相關知識,熟悉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字體等特征,快速識別 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墊片、擅自重新打刻等異?,F(xiàn)象, 有疑問的,可采用金屬探傷儀、油漆層微量厚度檢驗儀等儀器設備進 一步檢查核實。
(2)根據GB 389007.3 的規(guī)定,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掃描照片,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保存 車輛識別代號照片。
(3)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xiàn)象”的,按照GB 389007.2.3“異常情形處置”執(zhí)行。
(4)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表面嚴重銹蝕等情況,導致無法有效確認車輛唯一性的,應告之車主至車輛管理部門 申請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檢驗機構拍照留存。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7.2.3、 7.3
7.2.3異常情形處置
7.2.3.1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有拼裝、非法改裝、被盜搶、走私嫌疑時,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該送檢機動車的相關信息,拍照、錄像固定證據,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上報,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7.2.3.2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發(fā)現(xiàn)送檢機動車的車輛特征參數、安全裝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時,應拍照、錄像固定證據,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信息,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上報。
7.2.3.3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空車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結合允許加裝的部件(如: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起重尾板等)、維修情況、隨車工具等開展重點核查;有非法改裝嫌疑的,按照本標準7.2.3.1的規(guī)定處理。
7.3 資料存檔
檢驗機構應保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見附錄H)、《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儀器設備檢驗部分)》(見附錄I)、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掃描照片,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照片)等資料。
項目四: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如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因發(fā)動機覆蓋件不易拆卸或由于發(fā)動機安裝于車輛后 發(fā)動機打刻的發(fā)動機號從車輛上部觀察不到),只查看發(fā)動機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標有發(fā)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如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且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的發(fā)動機/驅動電機標識缺 失的,使用內窺鏡等工具進一步確認。
除掛車外的其他機動車在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拍照時,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發(fā)現(xiàn)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且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的發(fā)動機/驅動電機標識缺失無法拍攝的,應記錄在檢驗表中。
項目五: 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車輛外形(不包括車輛顏色)與《公告》是否一致(對國產機動車)。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照片是否一致。
車輛左前方斜視 45°、車輛右后方斜視 45°拍照時能清晰顯示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 注意事項
(1)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作為車輛的身份重要標識,檢驗機構應該高度重視此項檢驗工作。檢驗人員要掌握車輛識別代號相關知識,熟悉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字體等特征,快速識別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墊片、擅自重新打刻等異?,F(xiàn)象,有疑問的,可采用金屬探傷儀、油漆層微量厚度檢驗儀等儀器設備進一步檢查核實。
(2)根據GB398007.3 的規(guī)定,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 1:1 等比例掃描照片,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保存車輛識別代號照片。
(3)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車輛識別代號“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xiàn)象”的,按照GB39800 7.2.3“異常情形處置”執(zhí)行。
(4)對于檢驗時發(fā)現(xiàn)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表面嚴重銹蝕等情況,導致無法有效確認車輛唯一性的,應告之車主至車輛管理部門申請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檢驗機構拍照留存。
(5)GA 1186—201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jiān)管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表 C.3 中發(fā)動機號碼拍照的要求為:對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車輛能清晰顯示發(fā)動機編號或柔性標簽。本標準中規(guī)定對在用機動車打刻(或鑄出)的發(fā)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不易見,且易見部位或覆蓋件上的發(fā)動機/驅動電機標識缺失無法拍攝的,應記錄在檢驗表中。
3、車輛特征參數檢查
特征參數的檢查包括:外廓尺寸、軸距、核定載人數和座椅布置、欄板高度、懸架、客車出口、客車乘客通道和引道、貨廂/罐體情況等,各項目具體檢驗方法如下:
項目一:外廓尺寸
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重中型貨車、重中型專項作業(yè)車、重中型掛車應使用符合標準的自動測量裝置,見GB38900附錄B。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的規(guī)定。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外廓尺寸數值為基準檢查測量結果是否符合規(guī)定。
在外廓尺寸測量時拍攝的照片,一張應能清晰顯示車輛前部照片并且顯示車輛的前號牌號碼,另一張側面照片能看清車輛側面輪廓。視頻應能清晰的觀察到檢測全過程。
項目二:軸距
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有條件時可使用自動測量裝置。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的規(guī)定。
項目三:核定載人數和座椅布置
目視檢查。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目測座椅寬度、深度及駕駛室內部寬度等參數偏小或載客汽車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異常的,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是否符合GB7258—2017、《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的規(guī)定;機動車的座椅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7、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機動車的座位(鋪位)數是否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檢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是否有改裝情形。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廂內部拍照”的具體要求。
注意事項:對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廠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qū)的客車且核定乘員數大于 56 人及以上的客車,檢查時要重點核查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應無改裝情形等。根據 GB 7258—2017 的規(guī)定,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廠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qū)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 56 人。
項目四:欄板高度
用鋼尺等長度測量工具對貨車、掛車的欄板(含蓋)高度測量。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欄板(含蓋)高度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駕駛室兩側噴涂的欄板高度數值的規(guī)定。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欄板(含蓋)高度是否符合機動車登記信息、駕駛室兩側噴涂的欄板(含蓋)高度數值的規(guī)定。
項目五:懸架
目視檢查。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檢查貨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專項作業(yè)車的后軸鋼板彈簧片數是否符合《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進行的規(guī)定,重點檢查有無明顯“增寬、增厚”情形。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檢查貨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專項作業(yè)車的后軸鋼板彈簧片數是否符合機動車登記信息的規(guī)定,重點檢查有無明顯“增寬、增厚”情形。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懸架拍照”的具體要求。
項目六:客車出口
目視檢查。目測尺寸偏小的,使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相關尺寸。例如: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應急控制器附近是否標有清晰的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0mm符號或字樣注明操作方法;客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其洞口是否可接納一個面積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檢驗機構應重視客車出口的檢查,必要時可開啟檢驗。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的具體要求。
項目七:客車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視檢查。
目測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時,使用通道、 引道測量裝置檢查。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廂內部拍照”的具體要求。
項目八:貨廂/罐體
目視檢查。
目測貨廂/罐體有超長、超寬、超高嫌疑時,使用長度測量工具測量相關尺寸。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重點查看是否有“加高、加長、加寬貨廂”“拆除廂式貨車頂蓋”“拆除倉柵式貨車頂棚桿”“換裝大尺寸罐體”等非法改裝情形。
貨廂照片應符合“車廂內部拍照”的具體要求。罐體照片應符合“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的具體要求。
4、車輛外觀檢查
車輛外觀檢查主要采用目視和操作的檢查方法,并采用檢驗智能終端(PDA)等設備拍攝檢驗照片。對封閉式貨廂的貨車(如廂式貨車、封閉式貨車等)、掛車應打開車廂門檢查。目測有疑問時,使用透光率計、鋼尺、手錘、鐵鉤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測量相關參數。各項目具體檢驗方法如下:
項目一:車身外觀
目視檢查。對封閉式貨廂的貨車、掛車應打開車廂門檢查。對客車、貨車,操作檢查前風窗玻璃刮水器。目測車窗玻璃可見光透射比、車身尺寸(包含車體周正要求、車外頂行李架長度、安全架要求)等參數有疑問時,使用透光率計、鋼直尺、鋼卷尺等工具測量相關參數。對大型客車、重中型貨車、重中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重中型掛車,在平整場地上使用鋼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內,測量第一軸和最后軸(對掛車僅測最后軸)上方的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
重點檢查保險杠、后視鏡、下視鏡、車窗玻璃、車體周正、車身外部尖銳凸起物、車身銹蝕破損、車身標識廣告等。
根據具體車型檢查貨廂固定、危險品罐車傾覆保護裝置、車外頂行李架、廣角后視鏡、補盲后視鏡、前下視鏡、教練車輔助后視鏡、載貨部分違規(guī)的可伸縮結構、載貨部分違規(guī)設置乘客座椅、固定集裝箱箱體鎖止機構、自行加裝部件、三輪汽車及摩托車車身外觀等。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還需重點檢查商標或廠標、貨廂安全架、廂式貨車與貨箱車窗設置、傾覆保護裝置、前后保險杠、正三輪摩托車轉向系、新能源汽車充電接口等。
此項目照片應符合“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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